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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市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14 17:252019-03-14 浏览次数0

苏编〔2010〕24号

2010年10月25日


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明确市、县(市、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有关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办法》调整了我省市、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管理、相当于本级人民政府副局级及其以上级别事业单位规格确定、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强化了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权限和责任。这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巩固政府机构改革成果,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奠定基础。各地要充分认识《办法》有关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明确市、县(市、区)事业单位机构审批权限 

(一)市、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分设、升格,由同级编委审核后,报上一级编委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合并、撤销或者变更名称、增挂牌子,由同级编委审核后,报上一级编办审批。事业局的设置,必须与批准的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相衔接,已经撤并的,不得自行恢复,严禁新设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局。 

(二)市、县(市、区)部门和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规格确定为相当于本级人民政府副局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由同级编委审核后,报上一级编办审批。市、县(市、区)部门和单位所属相当于本级人民政府副局级及其以上级别的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增挂牌子,由同级编委审批,抄送上一级编办备案。 

(三)市、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管理以及市、县(市、区)部门和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规格确定事项,由同级编委审核后,还应当提请有关会议审议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市、县(市、区)事业单位的设立、分设,经同级编办报上一级编办审核同意后,由同级编委审批。此类事业单位的合并、撤销或者变更名称、增挂牌子,由同级编办审批,抄送上一级编办备案。 

三、明确市、县(市、区)事业单位编制审批权限 

市、县(市、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员额的增加,经同级编办报上一级编办审核同意后,由同级编委审批。从其他事业单位中调剂增加的,经同级编办报上一级编办审核同意后,由同级编办审批。 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会同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加强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执行情况纳入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三责联审”范围,对超越权限审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责任人员,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办法》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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