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
【政策法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
发布日期:2019-08-28 08:542019-08-28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事业单位法人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第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对公示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在公示年度报告前,应当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报送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由举办单位出具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应当包括: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等;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
  (四)资产损益情况;
  (五)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七)涉及诉讼情况;
  (八)社会投诉情况;
  (九)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与事实不符,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投诉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违反本办法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通报其举办单位并责令限期改正。违反实施细则的,依照其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意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格式及内容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中共淮安市洪泽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承办单位:淮安市洪泽区机构编制电子政务中心    联系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政府大楼西辅楼三楼

电话:0517-87222583    苏ICP备2021016101号-1    苏公网安备 32082902000136号   

Copyright © 2015-2021 www.bianb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淮安市洪泽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承办:淮安市洪泽区机构编制电子政务中心

苏公网安备 32082902000136号

苏ICP备202101610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