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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7 10:252020-06-17 浏览次数0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1〕68号)、《省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苏政发〔2002〕66号)精神,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现就核定全省中小学(含职业高中)教职工编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核编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学校所处的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 (见附件)。城市学校是指所在地在省辖市市区范围内的学校,县镇学校是指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区范围内的学校,农村学校是指所在地在乡镇、村的学校。在行政区划调整中由县(市)改为省辖市辖区的,其区政府所在地学校执行县镇学校定编标准;在行政区划调整中并入省辖市辖区、县(市)的乡镇,其所在地的初中、小学执行农村学校定编标准;地处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学校,执行县镇学校定编标准;地处开发区所属乡镇的学校,执行农村学校定编标准。

 对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实行小班化教学或寄宿制,以及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等因素确实需要增加编制的中小学,可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年人均财政收入状况,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其中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区)的中小学,增编数不得超过教职工编制总量的3%;年人均财政收入在750元以下(含750元)、不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区)、省辖市市区的中小学,增编数不得超过教职工编制总量的4%;年人均财政收入在750元至1500元地区的中小学,增编数不得超过教职工编制总量的6%;年人均财政收入在1500元(含1500元)至3000元地区的中小学,可按教职工编制总量的7%至8%增加编制;年人均财政收入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地区的中小学,可按教职工编制总量的8%至9%增加编制。年人均财政收入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地区的乡镇中心小学(不含村小学、教学点),可执行县镇小学定编标准。

 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标准按学校规模确定。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完全小学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重点中学、重点职业高中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机构。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职能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中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4人,36个班以上的可再增加校级领导1人。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三、组织实施

 各地按照省确定的中小学机构编制标准以及学校在籍学生数和定编系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的村小学、教学点教职工编制按农村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在核编工作中要切实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严格履行核编程序。县级教育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本意见规定的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经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初步审核、省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其它市、县(市、区)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

(二)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按照小学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高中规模适度的原则,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精简教职工编制。农村中小学和教学点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可适当合并;在交通便利、人口相对密集或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可撤并办学规模过小、办学条件简陋、生源不足、办学质量和效益差的中小学。

(三)合理确定教职工结构比例。中小学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并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的规定和条件聘任专任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占教职工的比例,普通高中一般不超过16%、职业高中一般不超过18%、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有条件的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四)积极稳妥地做好超编人员的转岗分流工作。农村中小学超编教职工分流工作可参照当地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执行。各级人事、劳动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妥善安置好中小学转岗分流人员。各地应在核编过程中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对体弱多病、长期不能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人员要及时办理提前离岗退养手续。对不具备教师资格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对代课教师和各类临时人员要坚决清退。如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代课教师,必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编制总数内聘用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代课。

 四、监督管理

 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教育、财政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后,教育部门在编制内进人,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经费。各地要积极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度,努力形成教师队伍“能进能出、动态平衡、结构合理”的格局。

 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对超编进人、不按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经费、占用学校编制、超编聘用人员等行为,应当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 校 类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

 普通高中 城市 1∶12.5

 县镇 1∶13

 农村 1∶13.5

 职业高中 城市 1∶11

 县镇 1∶11.5

 农村 1∶12

 初中 城市 1∶13.5

 县镇 1∶16

 农村 1∶17.5

 小学 城市 1∶19

 县镇 1∶21

 农村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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