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属地管理

关于公布《洪泽区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指导目录(第二批)》的通知.jpg

附件

洪泽区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第二批)

 

序号

部门

名称

具体

事项

区级部门职责

镇(街道)职责

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依据

主体责任

配合责任

部门

  (街道)

部门

   (街道)

1

区应急管理局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按职责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管;  有关部门:负责按照“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管。

负责将所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2

区应急管理局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有关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相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村委会、居委会协助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按职权予以处理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移送;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

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公安分局、洪泽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按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区有关部门或者依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第七条



4

区应急管理局有关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镇街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负责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区有关部门或者按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条



5

区住建局有关部门

对既有建筑的安全监管

区住建局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按照“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要求自身职责,做好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区教体局、区卫健委、区文旅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民宗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按照“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要求自身职责,督促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和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定期进行建筑安全检查(鉴定或检测)和维护,消除使用安全隐患。

负责统筹建立本区域既有建筑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逐级细化管理片区,菜单式分类明确影响建筑使用安全的各类情形,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既有建筑安全问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5号)



6

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

住房经营性用途准入管理

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在办理内资、外资市场主体登记时,提醒申请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建立完善准入经营通报机制,及时将住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者函告经营场所所在地镇街,由其负责核查。

负责严格按照“产权人(使用人)利用住房从事经营的,应在使用房屋或营业前,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要求,对用作经营场所的住房进行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识,责令产权人(使用人)限期改正;充分发挥社区(村)网格员、灾害信息员、物业人员、综合执法人员的前哨作用,通过日常巡查以及建筑装修垃圾、施工噪音等线索,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装修改造行为并向镇街报告;负责建立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项目综合受理窗口,扎口管理、分类处置有关信息,属于镇街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处置或者交办,其他应当及时上报区政府所明确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

《江苏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22〕39号)



7

区住建局有关部门

房屋装修改造管理

区住建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装修改造报告机制,通过公告、公益短信、专题普法等多种方式,提醒和引导产权人(使用人)在房屋装修改造开工前,向物业管理单位报告(有物业服务的,为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的,为属地村居、社区;有所属单位的,为其所属单位);指导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告知产权人(使用人)在装修、入住前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违规加层加盖、不拆改建筑承重构件或抗震措施、不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及其他事项;指导镇街建立装修改造项目综合受理窗口,做好装修改造项目受理审查和分类处置;指导镇街定期组织网格员、综合执法人员、村居(社区)“两委”人员和物业管理人员宣贯相关法律法规和警示案例,有组织地开展相关培训,提升业务能力。

负责指导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告知产权人(使用人)在装修、入住前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违规加层加盖、不拆改建筑承重构件或抗震措施、不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及其他事项;建立装修改造项目综合受理窗口,做好装修改造项目受理审查和分类处置;属于本镇街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予以处置或者交办村居(社区),其他应及时上报区政府所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建立完善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制度体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装修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房管〔2023〕79号)



8

区住建局

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

区住建局:负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纳入相关培训计划等方式,免费开展建筑工匠培训,提高工匠技术水平;按照基本的质量标准,组织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质量检查,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具体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基本质量要求和基本结构设计,组织开展现场质量安全检查,并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培训,确保危房改造户知晓基本的质量标准。

负责具体组织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落实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配备村级农房建设协管员。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建村〔2017〕217号)



9

区住建局有关部门

燃气管理

区住建局:负责全区燃气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燃气安全指导和监督,制定燃气安全检查标准,督促燃气经营者按照安全检查标准落实安全要求;负责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经营和服务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                                                                  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洪泽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和使用安全意识。另外,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燃气燃烧器具、软管、减压阀、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产品的监管,并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10

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有关部门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                        区交通局:负责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区商务局:负责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公安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职责。

负责切实发挥网格管理作用,通过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建立预警信息网络,实时推送报警信息至相关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



11

区市场监管局有关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发改委、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文旅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配合、协助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条



12

区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报告予以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按照事故应急救援规定,在区政府领导下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并提供专业技术和相关信息支持。

负责支持、配合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



13

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技术检验、操作证件核发、安全检查、事故处理、报废报废回收、报废认定及其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等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产品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加强农业机械作业、转移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公安分局:负责加强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监督检查。

负责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明确承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对无挂车手扶式拖拉机进行实地登记。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14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委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活动的业务指导和厨师培训工作;明确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的环境与设施设备、食品采购和贮存、加工过程控制、加工制作人员培训等基本要求,督促指导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区卫健委: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食物中毒者的医疗救治和中毒信息的报告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

负责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社区)集体聚餐从业人员档案;负责辖区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活动的业务指导和厨师培训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省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食安办〔2016〕5号)



15

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建局、公安分局及有关部门

消防领域安全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全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所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指挥调度;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和执勤训练,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参与森林、内河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特种灾害事故救援;承担消防监管职责,组织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负责法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区住建局:负责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指导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依法处理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管理和违法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行为;负责法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分局:负责查处职责范围内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协助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法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有关部门:负责根据行业、系统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相关行业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法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行业单位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负责法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负责加强消防安全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监督、检查本辖区消防安全状况,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按照规定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发现的问题;因地制宜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范围;指导村委会、居委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办理上级政府交办的消防工作事项;负责法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6

区消防救援大队

有关集中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管理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有关单位、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测试消防设施。

负责加强小型经营场所、从事家庭生产加工的场所、民宿、农家乐的集中区域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根据需要配备应用逃生器材和独立式火灾报警、简易喷水灭火等消防设施,提升该集中区域预防和处置火灾的能力。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条



17

洪泽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监管

洪泽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查处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职责对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负责加强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九条



18

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有关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区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负责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负责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19

洪泽生态环境局及有关部门

水污染防治

洪泽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委等有关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污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及时制止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五条



20

洪泽生态环境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洪泽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上报监测结果;负责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报区政府。

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上报洪泽生态环境局,并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1

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文旅局及有关部门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区教体局:负责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牵头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负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负责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科技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参与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

区文旅局:负责文化艺术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参与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

区发改委: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策制定,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区人社局: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加强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场所房屋安全监管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

区网信办、区工信局: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线上校外培训的日常监管。

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按职责履行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等监管责任。

区卫健委:负责按职责履行校外培训机构传染病防治等监管责任。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价格、广告、合同格式条款、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人行洪泽支行、区政府金融办:负责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管理和风险管控等工作,清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融资等行为。

区税务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纳税情况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               区城管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监管等工作。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工作。

负责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开展所在区域校外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协同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校外培训市场联合执法,强化房屋产权人、受委托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明确不得将房屋租借给无资质机构或个人开展校外培训,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镇街综合执法内容。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5号)



22

区教体局、公安分局、区卫健委及有关部门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

区教体局:负责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应急预案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制定学生军事训练规范和安全事故预防制度,明确训练的科目、形式、课时、教员、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责任,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军事训练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

区卫健委:负责对学校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区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洪泽生态环境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建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对学校安全有危害的项目的;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在校园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歌舞、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的其他行为。另外,区市场监管局还负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负责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协助区有关部门或者依自身职责查处下列行为:建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对学校安全有危害的项目的;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在校园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歌舞、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的其他行为。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23

区交通运输局及有关部门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及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加强安全巡查负责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依法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交通安全专业技术指导;负责宣传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和航行规定;依法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船舶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通航水域内农用自备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负责对乡镇政府及其管理机构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加大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的安全监督力度。                         有关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农用自备船舶的安全管理,共同促进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生产;加强对农用自备船舶所有人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定期开展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农用自备船安全航行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本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专门人员或机构,负责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并落实管理经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农用自备船舶证件核发、注销和船舶标识喷刷工作;组织船舶操作人员开展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和审验,建立健全本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及其操作人员管理台帐;配合有关部门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监督检查,接受交通运输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交通运输部门调查处理农用自备船舶的重大违法事件和水上交通事故;牵头每年定期举办一次乡镇管船人员学习培训班,传授农船技术状况评估、船舶安全航行、水上交通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乡镇人民政府管船人员,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深入到村、组,加强宣传和安全检查,引导船主、农户自觉遵守农用自备船舶航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苏安办〔2006〕8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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